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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昌执字第005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唐某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字第00504-3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的(2009)昌执字第0504-1号裁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伍的座落在昌图县付家镇南街6组173栋砖混住房一户,面积为84平方米。并于2012年11月26日,依法委托铁岭市佳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唐伍所有的座落在昌图县付家镇南街6组173栋砖混住房一户,面积为84平方米。2012年12月29日买受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2112241970XXXXXX)以421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XXX座落在昌图县XX镇南街6组173栋砖混住房一户,面积为84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二、买受人褚振太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金生代理审判员  孙绍军代理审判员  刘静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