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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3)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冬梅,刘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闫冬梅,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振军,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闫冬梅与刘振军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振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汪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