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3)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冬梅,刘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闫冬梅,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振军,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闫冬梅与刘振军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振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汪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