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离与被执行人严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泉执字第00029号严某某:你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泉民一初字第0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