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东民(1)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何XX与被告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1)初字第452号原告:何XX,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铁岭市昌图县.被告:宋X,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XX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志坤二0一四年五年五日书记员  刘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