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赵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军,山东省梁山县陶金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山东省梁山县陶金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金,总经理。关于赵德军与山东省梁山县陶金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梁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德军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赵德军与山东省梁山县陶金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