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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张玉兵与吕茂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兵,吕茂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兵,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吕茂惠,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张玉兵与吕茂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茂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有维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