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汪长江与彭春丽、曹廷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长江,曹廷宣,彭春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333号原告汪长江委托代理人赵士开被告曹廷宣被告彭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长江与被告曹廷宣、彭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曹廷宣、彭春丽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原告汪长江经本院催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姜如明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人民陪审员 孟 韦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爱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