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常凤楼、姬佩芳与燕云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姬某某,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常某某。原告姬某某。二委托代理人常某。二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姬某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姬某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5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常某某、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马光军人民陪审员 常鹏举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