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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再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沧州路达建筑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普兰店永盛水泥制品厂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沧州路达建筑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普兰店永盛水泥制品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再字第00006号原审原告沧州路达建筑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周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德运,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原审被告普兰店永盛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李诚,职务,厂长。原审原告沧州路达建筑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普兰店永盛水泥制品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献民初字1809号民事判决,2011年9月21日,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22日,原审原告沧州路达建筑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请求对献县人民法院(2010)献民初字1809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献民申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该案提起再审,再审中原审原告沧州路达建筑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献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沧州路达建筑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为533元,保全费556元,由原审原告沧州路达建筑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沧州路达建筑仪器制造有限公司532元。审判长  何云先审判员  蔡书振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