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4)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双方约定的选择管辖的协议为“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没有明确发生纠纷后由哪个法院管辖,原告方所在地可以是广东省博罗县,也可以是福建省南安市,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意见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因此,本案的约定管辖协议无效,本案只能适用法定管辖,而根据法定管辖规定,本案只有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博罗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原告方所在地”是明确的,即广东省博罗县,因此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博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