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闻春阳与彭传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春阳,彭传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闻春阳,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彭传康,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闻春阳与彭传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有维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