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萍与赵付春、郭淑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孙萍。委托代理人褚世韶。被告赵付春。被告郭淑伟。被告宫玉伟。被告高云芳。被告刘术军。被告孙晓燕。被告潍坊泰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康庄社区驻地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赵付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萍与被告赵付春、郭淑伟、宫玉伟、高云芳、刘术军、孙晓燕、潍坊泰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泰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訾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