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0年4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程某,女,生于1983年2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程某愿意回到家中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互相谅解,感情和好。原告王某于2014年月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