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崔润妍、崔权与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电业局、王卫兵、王卫国、王腾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润妍,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电业局,王卫兵,王国安,王腾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崔润妍,女,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法定代理人崔权,男,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电业局。负责人王国良,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卫兵,男,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王国安,男,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王腾芳,男,1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资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电业局的银行存款13666元;被执行人王国安、王卫兵的银行存款10913元;被执行人王腾芳的银行存款276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