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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浚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浚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郭某某,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未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