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03号申请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梅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梅某某与徐某某自愿离婚。婚后共同财产除鄂E9B0**小轿车归梅某某所有外,其余共同财产均归徐某某所有。因房屋装修所负欠徐某甲10000元债务由徐某某负担。另由梅某某给付徐某某补偿20000元,定于2014年1月3日给付。权利人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梅某某已将欠款20000元及佳能相机一部交付清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0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付雅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