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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王喜与侯兴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侯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滦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农民。被执行人侯兴旺,1978年,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喜与被执行人侯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滦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滦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侯兴旺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王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已将案件款全部支领,此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滦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学军审判员  马友来审判员  浦连仓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