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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廿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撤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廿初字第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被申请人: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某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58元,本院减半收取5179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德月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启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