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韩玉琴诉贾举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45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1日,小学文化程度。被告贾某某,男,汉族,现年40岁,初中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宗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