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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韩玉琴诉贾举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45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1日,小学文化程度。被告贾某某,男,汉族,现年40岁,初中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宗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