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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宋西合、焦会英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西合,焦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宋西合。申请执行人焦会英。申请被执行人王宗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高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宗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宗永所有的xxx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车xxx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