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宋西合、焦会英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西合,焦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宋西合。申请执行人焦会英。申请被执行人王宗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高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宗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宗永所有的xxx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车xxx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