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韩某某,住平泉县,现住平泉县。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