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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百福司信用社诉罗培松、李银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福司信用社,罗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福司信用社(简称百福司信用社),住所地:来凤县百福司镇硚口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42213537-8。主要负责人张某,百福司信用社主任。被告罗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百福司信用社诉被告罗培松、李银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福司信用社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福司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百福司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