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百福司信用社诉罗培松、李银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福司信用社,罗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福司信用社(简称百福司信用社),住所地:来凤县百福司镇硚口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42213537-8。主要负责人张某,百福司信用社主任。被告罗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百福司信用社诉被告罗培松、李银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福司信用社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福司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百福司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