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锦民初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贺与陆金龙、陆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陆金龙,陆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锦民初字第0701号原告张贺。被告陆金龙。被告陆品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与被告陆金龙、陆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贺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贺负担。审判员 包伟凯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