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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民一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杨某诉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以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以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民一初字第1089号原告杨某。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以云,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长康镇和平村月冲组,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以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新  春代理审判员 杨  雪  飞人民陪审员 ���左迪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汤  卓  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