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民一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杨某诉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以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以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民一初字第1089号原告杨某。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以云,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长康镇和平村月冲组,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以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新 春代理审判员 杨 雪 飞人民陪审员 ���左迪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汤 卓 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