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2014-1江荣淦与厦门亿弘兴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荣淦,厦门亿弘兴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江荣淦。被执行人厦门亿弘兴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3)532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亿弘兴石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亿弘兴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139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胜虎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龚晓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