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刘新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兰,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佳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兰,女,汉族,生于1955年5月21日,陕西省佳县。委托代理人刘春生,男。系刘新兰之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男,该公司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新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新兰各项经济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783321.67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83321.67元(案款已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6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樊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