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范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存伟,徐孟刚,青岛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范存伟。被执行人徐孟刚。被执行人青岛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031627-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存伟与被执行人徐孟刚、青岛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