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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老坡与被告白玉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老坡,白玉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白老坡,男,194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景峰,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玉秋,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老坡与被告白玉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老坡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老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萍审 判 员  侯杰人民陪审员  马骁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