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商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蔡伟东与蔡贤松、江苏华景股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东,蔡贤松,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商初字第0076号原告蔡伟东。被告蔡贤松。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秀月,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蔡伟东与被告蔡贤松、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由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2013年11月4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未按要求预交诉讼费用。瑞安市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送我院。我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该案案件受理费用。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申请费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法院向原告送达申请费催缴通知书后原告蔡伟东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冯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