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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勃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力佳申请执行徐殿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佳,徐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勃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张力佳,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殿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勃民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全部案件款,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勃民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田德华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