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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刑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3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王胜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胜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营刑执字第447号罪犯王胜利,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北,捕前住汉川市丁集乡白马村。现于营口监狱第十三监区服刑。1997年7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胜利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于1999年12月被减为有期徒刑,2003年12月减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6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减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5月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营口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胜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监纪,认真改造,曾被表扬1次,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胜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友占审判员  李国庆审判员  张秀芬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丛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