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刑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3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陈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营刑执字第423号罪犯陈波,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辽宁省沈阳市,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号3-6-1。现于营口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5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虹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营口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监纪,认真改造,监狱劳改积极分子2次,表扬4次,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延枫审判员 陈友占审判员 李国庆二0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丛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