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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3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焦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营刑执字第60号罪犯焦赞,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苏省江都市,捕前住江都市江都镇新民巷**号。现于营口监狱第2监区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12月2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金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焦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于2010年1月被本院减刑六个月,曾于2012年5月被本院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营口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焦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监纪,认真改造,曾被表扬2次,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友占审判员  李国庆审判员  张秀芬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丛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