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3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毛先康与杨潮涌、顾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先康,杨潮涌,顾燕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397号原告:毛先康。被告:杨潮涌。被告:顾燕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先康与被告杨潮涌、顾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先康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迪光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楼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