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奚学飙与被执行人定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汽车站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学飙,定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汽车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奚学飙,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8日,农民。住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604187716。被执行人定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汽车站。负责人郭起毓,该站站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学飙与被执行人定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汽车站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年5月3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及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中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4885.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38元,共计25423.3元。因申请执行人奚学飙自愿放弃执行款2385.3元,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被执行人定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汽车站已给付剩余执行款22500元,承担执行费238元。至此,本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定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汽车站(原甘肃省会宁县汽车站)所有的位于会宁县会师镇东关北路商业房屋一幢,所在层数为1、3、4层,建筑面积1216.8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会公房权证会师镇字第99号的查封。二、终结对(2013)会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