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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商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朱军通、徐高红、朱陈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朱军通,徐高红,朱陈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商初字第0052号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扬,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蒋蕊娜,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朱军通,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徐高红,女,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告朱陈贵,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军通、徐高红、朱陈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0月26日,被告朱军通向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徐工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并在同日与徐工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GRZ-201010-0437),约定由被告朱军通选定出卖人和租赁设备,融资租赁QY70K-1汽车起重机一台(发动机号:SC8DK280Q3,车架号:LXGCPA295AA014145),设备价款为196万元。为保证上述合同的正常履行,被告朱陈贵自愿为被告朱军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徐工租赁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徐工租赁公司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设备交付等义务。但被告朱军通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2012年6月15日,徐工租赁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朱军通依据上述合同所享有的主债权以及合同从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后,徐工租赁公司已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6款、第十六条等条款的规定,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朱军通、徐高红给付原告因融资租赁起重机所欠租金1899912元,并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朱陈贵就被告朱军通、徐高红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朱军通、徐高红、朱陈贵的户籍信息,暂无法确定三被告是否真实存在。本院认为:在原告未证明其本案所诉被告朱军通、徐高红、朱陈贵的户籍信息之前,相应的被告暂不明确,因此,原告的本次诉讼尚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0元,退还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松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