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与马彦秀、罗彦兰、马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马彦秀,罗彦兰,马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法定代表人田术东。委托代理人田兴文,男,生于1964年8月10日,回族。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国锋,男,生于1985年5月25日,回族。系该行职工。被告马彦秀,女,生于1967年8月18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罗彦兰,女,生于1960年4月9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小兰,女,生于1986年11月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诉被告马彦秀、罗彦兰、马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学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飞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