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梅与被告孙全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孙全周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刘梅,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全周,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与被告孙全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梅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未交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继来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孝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