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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梅与被告孙全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孙全周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刘梅,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全周,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与被告孙全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梅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未交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继来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孝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