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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郑娃子与薛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117号薛二辉:郑娃子申请执行薛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涧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娃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郑娃子支付18885.75元。(2)负担受理费1146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