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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催字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乐群商贸有限公司、林雪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乐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兰民催字50号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乐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雪,总经理。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乐群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沂曼宝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市丰源包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9日,到期日为2014年4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审判长  姚俊鹏审判员  董爱萍审判员  乔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