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等诉李某乙等赡养费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钟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李某甲,男,193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原告钟某某,女,193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李某乙,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李某丙,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李某丁,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李某戊,女,46岁,汉族,隆昌县人。被告李某己,女,41岁,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钟某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1月27日以原告钟某某因病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丽叶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松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