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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高广友与金志荣、施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友,金志荣,施韩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20号原告高广友。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金志荣。被告施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友诉被告金志荣、施含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友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广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高广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