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委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春与曹安伦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曹安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委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高春。被执行人曹安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岚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与被执行人曹安伦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曹安伦所有的坐落在七里港镇西埭新村1幢2-3号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0××f00451;宗地号:050-003-0257-0000)。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本院认为,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190万元及利息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乐执委字第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