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与李联国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李联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武文道委托代理人:何巧,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联国,男,汉族,住三台县建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诉被告李联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