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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立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姜怀俭与德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怀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德中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姜怀俭。2014年1月24日,本院收到姜怀俭的诉状,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义务,直接出具复查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姜怀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