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立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姜怀俭与德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怀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德中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姜怀俭。2014年1月24日,本院收到姜怀俭的诉状,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义务,直接出具复查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姜怀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