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0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张红娟与张俊峰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娟,张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0233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娟,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俊峰,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0178号民事调解书,张红娟与张俊峰债务纠纷一案中。张红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01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增审判员 张洪亮审判员 许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 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