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柏良与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良,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1224号原告王柏良,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人。委托代理人吴章勇,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文盛,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寿林,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欧远忠,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良诉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柏良于2013年1月3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柏良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良撤回对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柏良负担。审 判 长 李亚红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人民陪审员 吴冰心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谭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