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方天喜与袁明照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天喜,袁明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77号原告方天喜。被告袁明照。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天喜诉被告袁明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天喜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夏兴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