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商和敏与陈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和敏,陈勇,王召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商和敏,男,生于1964年11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德、林方茂,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生于1966年5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王召芝(系被告陈勇之妻),女,生于1970年4月28日,汉族,居民,住址同被告陈勇。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有荣,济南历城剑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和敏与被告陈勇、王召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和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 进审 判 员 刘士波人民陪审员 陈乃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