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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郑XX申请宣告苏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XX,苏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郑XX,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苏XX,女,193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申请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XX申请宣告苏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郑XX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志坤二0一四年三年六日书记员  刘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