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郑XX申请宣告苏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XX,苏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郑XX,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苏XX,女,193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申请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XX申请宣告苏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郑XX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志坤二0一四年三年六日书记员 刘晓娟 关注公众号“”